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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住宅保修规程DB11-641-2009 付费

北京市商品房住宅保修规程DB11-641-2009

14次阅读 779 2021-09-07 21:08:5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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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经研究,将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九年元月十二日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46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41-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329-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前言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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