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安服务操作规程ICS13.310A90备案号:11543-2001DB11544-200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30~131-2001保安服务操作规程(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制订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2001年9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从实现保安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北京市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保安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2、定义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2.1保安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2.2巡逻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2.3门卫服务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2.4守护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2.5押运服务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2.6技术防范服务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3、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3.1保安服务操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并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并有关部门处理。3.2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资质、保安人员的素质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客户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以明确的答复。3.3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同时提供数种服务,如客户有特殊需求,可视情况另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