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送审稿)1总则1.0.1为加强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竣工验收标准,制定本规范。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改建工程也可参照执行。1.0.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签证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验收。1.0.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1)系统的各种设计技术文档与资料;(2)隐蔽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3)工程施工记录;(4)系统调试报告。1.0.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为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并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1.0.6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系统功能检测及技术文档验收等内容。1.0.7系统功能检测包括信息通信、技术防范、建筑设备监控、家庭智能化及物业管理等子系统的功能检测。1.0.8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测,应按设备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10;抽样时,应注意地理位置分布的均匀性,重要部位的设备属于必抽部分。1.0.9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小区建设的设计要求。1.0.10本标准所列内容为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基本检测内容,每一住宅小区具体的检测内容可根据住宅小区工程设计的工艺要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为依据。2信息通信系统检测2.1一般规定2.1.1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检测应包括住户宽带接入系统检测、有线电视系统检测、住宅小区内部局域网工程电气检测及住宅小区中心机房检查。2.1.2住宅小区的住户宽带接入系统检测,应按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2.1.3住宅小区的有线电视系统检测,根据《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法》GY/T121-95执行。2.1.4住宅小区中心机房检查应按照相关行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2.2内部局域网检测2.2.1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内部局域网络检测包括系统传输介质电气性能检测和内部局域网络性能检测。2.2.2传输介质电气性能检测包括非屏蔽双绞线(UTP)和光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