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配套规章。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建设部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十月二十七日侯捷部长以建设部第57号令签发。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在我国具有较久的历史。建国开始,中央人民政府就规定在城市开展房屋产权的登记和核发产权证书的工作,颁布了有关的办法、规章。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除“文化革命”中遭到削弱外,基本上一直延续了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房产的权属登记管理得到加强。一九八一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召开了“房地产产权产籍产业管理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八五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我国城市房屋普查,查清了我国城市房屋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一九八七年又组织开展了全国城市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同时颁布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为巩固总登记成果,规范和提高房产产权产籍工作,一九九O年建设部以第7号令颁布了《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房屋产权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近年来,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作为生产要素和重要的生活资料进入市场,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等的推进,房地产权属和权属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非房地产行政部门越权发证,一些地方多头多级发证,甚至,有的不法分子伪造产权证书进行诈骗的活动。加强房地产的权属登记管理已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因此,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作为国家实行的制度固定了下来。本办法便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房地产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阐述和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权属登记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