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文库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付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5次阅读 33 2021-09-07 21:08:31 举报
文档价格

¥9

VIP

免费下载

了解会员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

购买账号:{{user_info.nickname}}

您当前还不是VIP哦~开通会员

您当前的剩余下载次数

由于您当前的VIP下载次数已经用尽,该文档需要用现金支付。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文档价格:¥9

文档大小:33

支付剩余时间
打开支付宝或微信扫码支付
支付金额

9

VIP

免费下载

了解会员

支付即视为您同意《帮帮文库会员服务协议》

文档购买成功

抱歉因网络问题,文档购买失败!

分享专题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 工作通用报告

    6.9G

    工作通用报告

  • PPT通用模板

    9万套

    PPT通用模板

  • 精品销售话术

    23种

    精品销售话术

  • KPI表格

    1790套

    KPI表格

  • 资料合集

    1168份

    资料合集

  • 工作领域

    13类

    工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