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1998]23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1997年7月17日我部颁发了《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8月11日在京召开了《布置印制、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工作会议》。截止1998年3月10日,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已经注册完毕;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与印钞厂签订了合同,并交了预付款或全部付清了货款。但是,个别省、市只注测了一部分登记机关,有的还未与印钞厂签订合同,有两个省还投有注册。为了保证今年七月一日全国按期换发新产权证工作准时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新证是1998年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一项中心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认真抓紧抓好,委、厅、局领导要亲自过问,落到实处。二、我部将于今年6月上旬公布已准予注册发证的市、县和实行两证合一的省、市名单。未经注册、备案的市、县不得发证。三、全国七月一日起,全部启用我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各地一律不得再行发放旧证,除群众手中原有证件继续有效外,各地新发旧证及在1日证上注记的任何事项一律无效。四、尚未注册的省、自治区的城市名单,务必于三月底前报送我部注册。五、未与印钞厂签订合同的省、自治区应立即签订合同,并按约交付印刷费用。六、今年的房地产执法检查工作,将把新房屋产权证书的换发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19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