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98]建房产字第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对企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通知》精神执行。凡“三改”企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等其他费用。为了保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改”企业以外的权利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原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低于10元的按10元收取;产权登记费、勘察丈量等费用,在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前,按地方物价部门原确定的标准收取。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