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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付费

关于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8次阅读 28 2021-09-07 21:08: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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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建房[1995]453号)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权限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我们认为在同一城市(县)行政区域内,房屋所有权的登发证工作不不宜分散,搞分级、多部门管理,只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负责,统—实行房产登记,统—颁放房屋所有权证。其理由如下:一、我国城市的行政管理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房地产权属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理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和颁放产权证的工作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中央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进行宏观领导,研究和制定有关的法规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市、县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从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二、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已有明确的规定。1983年国务院以国发(83)194号文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住第242号《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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