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大庆市对临时性房屋能否继续进行产权登记的请示》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8]06号)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你委黑建函[1998]第242号文件《关于大庆市对临时性房屋能否继续进行产权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我部第57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属于临时建筑的房屋不应纳入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范围。但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有些城市中遗留了大量的临时建筑,为了使这部分建筑纳人规范有序的轨道,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包括通过临时建筑登记等途径,切实加强临时建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