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93]建房管字第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达标活动自1989年开展以来,已历时三年。对推动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开展,实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的热烈响应与支持,鉴于原制定的标准在内容和考评的可操作性方面都需改进,原已达标的单位需要升级。我们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试行)》作了修订,并制订了《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标兵单位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核办法另发。(1993年5月8日)附件一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开展创先进达标活动,以促进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增强争先创优的竞争意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凡申报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单位,必须做到:1.有健全的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2.有房地产地籍测绘专业队伍,配齐相应的测绘人员,并具有专业测绘许可证。3.有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队伍,配齐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有完善、符合标准的档案设施,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水平,并获得档案管理部门的证书。4.连续二年以上产权产籍管理达省标的单位。5.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房产增籍灭籍管理规定、地籍测绘管理规定、房产档案管理规定,并依法管理。6。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标准化的考核标准。7。房屋所有权登记率达90%,发证率达85%,并全部达到国家要求。8.建立完善的产籍资料管理体系,地籍图、档案、卡册完整、准确,并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抽查差错率小于1%(大城市二级抽查500件,中等城市300件,小城市200件,县镇100件)。9.建立规范的产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