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随着我国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和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布了一批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规章、规范和文件,有效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拆迁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些地方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有的房地产测量单位服务质量、技术质量低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适应培育住房消费市场、大力发展住宅建设的需要,维护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为核心,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是法定面积,直接关系着产权人的权益。因此,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发放权属证书之前,要严格接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同时,要防止政出多门,对未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授权,擅自从事涉及房屋确权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其中已经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二、加强房地产测量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建房〖1991〗385号)的要求,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健全和充实房地产测量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和专业人员。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中,要加快推广计算机应用,积极开发房地产测绘软件,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于不按收费管理规定、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和加重房屋权利人负担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利用职权,故意拖延时间,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