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与国际贸易新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更新www.pwccn.com2018年3月7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37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信用办法》的公布,是继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海关基于信用管理实践的总结,是中国实施AEO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此外,《企业信用暂行办法》配套实施的原《海关企业认证标准》正在修订,并预计将与《信用办法》同步实施。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更新的关键因素与225号令相比,《信用办法》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变化在于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的细化与差异化凸显。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措施由之前的4项变为现在的9项;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由之前的4项变为8项;对于一般认证企业,基本延续之前的管理,并新增担保金额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管理措施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量化核心管理措施相比之前的“较高”和“较低”查验率的模糊说法,《信用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适用的查验率提供了量化参考。即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一般认证企业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而对失信企业,则采用高达80%以上的平均查验率。?新增辅助管理手段除了对查验率的量化规定,此次《信用办法》还引入一些新的管理措施,以增强对高信用企业的激励,严控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总结如下:-担保:高级认证企业可申请免除担保,一般认证企业担保金额可低于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失信企业则提供全额担保-稽核查:对高级认证企业减少稽核查频次,对失信企业提高稽核查频次-联动监管: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失信企业则面临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认证限制: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后,由原来的1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变为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此外,高级认证企业还可享受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的便利,而失信企业则在汇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