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8年12月17日目录/Contents01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征管服务操作指引02新个人所得税法扣缴申报指引01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征管服务操作指引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亮点:1.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按年计税。2.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内容01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总体情况0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标准0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0102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01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自行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02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有关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