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环集团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二〇一二年五月本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5月14日在武汉订立:甲方: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发行人”)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高少兵乙方:三环集团公司(以下称为“认购人”)住所: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16号法定代表人:舒健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678)。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3、发行人拟于2012年度采用非公开方式向认购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人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金额及价格,认购发行人拟于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据此,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拟于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定义与释义1.1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标的股份”系指发行人按照本协议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认购人发行本协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2)“定价基准日”系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3)“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系指按本协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认购人名下之日。(4)“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深交所”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1.2释义(1)本协议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应用于解释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