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身份的认定与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2012.5大纲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一)一般原则(二)股东身份认定几种具体情况(三)名实不符情况下股东身份认定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公司法》72条的理解(二)优先购买权问题(三)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大纲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一)一般原则符合两种条件:1、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或者继受公司股份;2、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这两个条件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性。注:股东名册(Stocktransfer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股东名册配置义务,但未明确配置的法定机关。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公司法》第33条和第134条也对股东《公司法》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国外::《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典》、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明确公司董事或董事会为法定机关1、取得股东地位的实质要求原始取得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取得(出资)因增资或者发行新股而取得继受取得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股权并同意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法)人也是公司股东。受让受赠继承合并善意取得(实质为受让取得的方式之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