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问题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二、事实(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三、分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一、问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二、律师答复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年8月31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元(其中2013年8月31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013,417.26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5,013,417.26元。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2012]000332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