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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机制

11次阅读 420 2021-09-07 18:13: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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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机制小组成员:马小洁李小姣马小楚何亚娟代敏李俊娇目录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一)股权转让(二)公司解散(三)公司章程范本对股东退出机制的约定(四)出资的继承与共有分割(五)退出股东的法律责任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限制四、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退出方面的保护(一)异议股东评股权(二)仍然存在的争议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公司人合性要求公司的成立和存续应当以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一旦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消失了,就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如果不允许股东退出,不仅会导致公司内部资源浪费,而且还会使得中小股东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甚至会给大股东剥夺中小股东的财产权创造机会,最终导致股东之间的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2003年12月02日经济与法栏目报道的苏进诉刘学光案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刘学光和苏进两个人各出100万元,成立四川惠松公司,双方约定刘学光任公司董事长,苏进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刘学光便将与苏进关系密切的人排挤出去,最后连苏进的经理职务也予以免除。苏进虽然拥有公司50%的股权,却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无法从公司中分配红利。后来,刘学光变更公司住所地,苏进连公司在哪里都找不到。本案中刘学光便是通过合法的形式侵占了苏进的财产,导致苏进的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苏进退出,则无法保护苏进的合法权益。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建立在公司事务中,股东设立公司、经营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基于当事人的契约行为而产生的。一旦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违反了股东设立公司当初之目的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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