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权变更(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