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randall.com.cn张兰田律师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张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资、上市和税法。张律师曾经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百安居、休斯、松下、本田技研、三菱商事、庄臣、旭化成、卡朋罗兰等跨国公司,振华港机、天山水泥、牡丹江高科、沈阳合成、好当家等上市公司,甬金集团、连邦科技、阳光集团、华立集团、中锐控股、蜂星、天玑星等民营企业,中粮、第一财经、朵云轩等国有企业。张律师长期从事股权投资、上市、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的谈判、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起草合同、交易执行协调等全方位工作;全程主办的较重大的项目逾百,涉及金额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上。在税法领域,张律师专注于资本运作中的税务问题和税收争议解决两方面法律服务。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www.grandall.com.cn讲座提纲一、背景和综述二、股权转让中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三、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股权转让四、跨境操作和反避税监管五、避税问题的思考www.grandall.com.cn一、背景和综述(一)研究资本运作税务问题的必要性1、问题的严重程度(上市前重组、平安、福建、土地增值税);2、问题的特点;3、主体的缺失(二)我们的工作目标1、知情权;2、选择权;3、降低风险和损失(三)律师和会计师的区别1、定性与定量;2、日常经营活动与企业重组;3、制定方案;4、合同安排;5、争议解决(四)审慎工作,远离奇迹(五)本次讲座的范围股权、不包括投资和持有环节、不涉及上市公司、清算、资产转让。www.grandall.com.cn二、股权转让中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一)企业所得税1、收入的含义2、收益计算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二)个人所得税1、收益的计算2、加强征管3、接受赠股权4、外国个人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www.grandall.com.cn1、收入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