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管理层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第三条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权是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深圳市国资委承诺按公司2005年中期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出让占总股本6%的股份(即壹仟伍佰贰拾贰万股)。第四条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象为公司管理层,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部门正职等集团总部专职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五条第四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受让激励股权:(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第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终止管理层受让激励股权:(一)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间与实施条件第七条实施期间:自2005年度至2007年度分三期实施(2005年度为第一期,2006年度为第二期,2007年度为第三期)。若第三期实施完毕后仍有剩余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可延长至2008年度。第八条管理层分三期受让激励股权,每期受让的激励股权数量如下:第一期受让的激励股权数量不少于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即公司总股本的6%)的1/4,不高于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的2/5;第二期累计受让的激励股权数量不高于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的4/5;第三期受让激励股权数量包括当时可受让激励股权总量中尚余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