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股东):熊(以下称甲方)名义出资人(代持人):熊(以下称乙方)鉴于武汉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8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鲁天耀。甲方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持有公司1%股权,现甲方欲将其持有的1%公司股权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资情况甲方在公司出资的金额为:5.8万元人民币,出资的方式为:现金,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1%。(二)乙方的基本情况1、名义出资人1(代持人)姓名: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代持股份:1%二、委托事项及委托持股期间1、委托事项:与公司股东身份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2、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