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编号:协议书由和签订签订日期:二零一二年___月___日目录3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4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4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6第六条保密7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7第八条通知8第九条违约责任9第十条不可抗力10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0第十二条其他条款协议书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深圳市区签订: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乙方(受托人):住所地址:以上主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鉴于:甲方为公司实际股东,因甲方自身原因,暂不想作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乙方自愿成为该公司的显名股东,为此,甲乙双方决定,甲方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1.1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所占的%股权,对应公司出资元。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乙方如行使上述权利,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行使。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