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雇用及解雇第三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第四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第五条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1.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2.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3.视力为正常者。?4.年未满15岁者。?5.通缉有案者。?6.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7.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第六条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1.保证书。?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3.个人资料表。?4.身份证及户口名簿。?5.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6.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1.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2.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3.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第八条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预告。?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预告。?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第九条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第十条职员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解雇论。?□服务守则第十一条本公司职员,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规章,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指挥,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诲。?第十二条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