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