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合同(4)甲方: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传真)乙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传真)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第三条1.乙方人员在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月工资不满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国之日起到离开国之日止计算。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帐户。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