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QZ/RL0004—2002A/0—2002/07/19现将2002年7月19日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A)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起草人:廖绍金审核人:熊梅光批准人:李跃民附件A: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我厂于1994年12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运作几年来,有些条款因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厂在册职工及新接收进厂的职工,均须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期: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含)以上、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城镇复退军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大中专以上(含)毕业生(全日制且属干部身份的)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三、其它情形者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第五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