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济补偿金都有哪些种类?答: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补偿金;·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需要注意,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38条、第46条、第4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4条、第5条、第10条。例:王某某自2009年9月1日起到某贸易公司工作。2009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安排王某某从事会计或其他业务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某贸易公司及其相关联的国内外企业所在地,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在某贸易公司一直工作至2009年11月3日。2009年11月4日,王某某以有事为由向某贸易公司出具请假条,此后未再到某贸易公司工作。某贸易公司未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至11月工作期间的工资,但为王某某缴纳了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王某某(申请人)向青岛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支付其:1、2009年7月27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13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3、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请求。2010年8月26日,该仲裁委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日的工资3,765.52元;2、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3、某贸易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王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某贸易公司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王某某于2009年9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在某贸易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1,800元,但某贸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