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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研究 付费

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研究

2次阅读 255 2021-09-07 14:12: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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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仅供参阅柔性股权(激励)模式设计思路与框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资深专家陆伟民一、柔性股权提出的背景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使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取代了过去的科层式的金字塔式的结构。人力资源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由于其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和创造性、能够大大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而越来越成为比企业拥有的各种物质资源更为重要的战略经营资源,相应地,对知识的开发和管理亦逐渐上升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企业中实物资本是至高无上的,不可一世,股权往往表现为刚性,即股权终身制,可以无条件继承、转让,同股同权等等。在新经济时代,这种刚性股权结构模式首先在科技型事业单位改制中碰到瓶颈,事业单位一般而言都是依靠知识、先进的科技、管理方法和有价值的信息来为社会服务而获得收入。知识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以勘察设计院为例来说,核心资源并不是有形的物资支持,而是存在于公司员工身上的具有创新特质和无限发展潜力的人力资本。我国勘察设计院改革起步于1979年,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化和改革的逐渐彻底,改制后的企业出现问题比较多,发展步伐缓慢。在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众多问题中股权设置是关键,股权分散与股权“刚性”这对弊端制约了改制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柔性股权(激励)模式的设计思路所谓柔性股权是指公司切割出一定数量的股权,以核心员工为激励对象,事先确定经营、岗位业绩,在行权期限未满时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经考核达到契约业绩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分红权,行权期限满可以出资或从奖励基金提取购买部分公司股份。但在离开公司时必须由公司回购其中购买部分公司股份。柔性股权的法律依据,法律立法的精神是在不违背已有法律作出的明文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契约。这就是契约论。新版《公司法》贯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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