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技巧: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比较本节旨在比较分红和年终奖税负的高低,以期引导企业采取低成本的方式回报自然人股东。分红是回报股东的主要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但不同情况下,企业对这两种回报方式负担的税负是不同的。鉴于这种现状,给大家比较分析一下分红和年终奖的税负。分析解读股东的投入和员工的劳动总要得到回报。公司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既可以采取税后“分红”的方式,又可以选择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所谓“分红”,就是公司给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并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无任何扣除)。而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则视同工资薪金,按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45%)和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对于这两种回报方式,肯定存在税负的高低问题。为此,我们引入“联合税负”的概念:即企业所得税和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合计的总税额;同时联合税负与个人税后所得的比率,我们定义为“联合税负率”。同时我们讨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分红”和“年终奖”各自的联合税负及其联合税负率,分析比较两者的节税效果,帮助公司判断怎么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更好,或者说更省税。公司如果用“分红”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对这笔“分红”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用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分配,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公司如果用“年终奖”的方式奖励在职自然人股东,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需要注意的是,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