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减轻外地员工租房负担,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非公司所在市户籍的员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该员工自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始付租房补贴。第三条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者为本公司正式员工;(二)公司未提供宿舍;(三)非公司所在市户籍且在当地没有购买房产;(四)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去外市县工作且公司未提供宿舍的。第四条员工配偶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不得申请租房补贴。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职级省会城市县市级城市经营班子成员800700部门领导600500普通员工400300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决定。第七条租房补贴规定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的,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网费、收视费、电话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3、公司对员工在所租房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及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4、如所租房屋租金低于补贴金额时,以实际租金为准进行补贴;若租金高于补贴金额时,差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第八条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二)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三)综合管理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租房补贴标准;(四)总经理审批同意;(五)财务部按审批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租房补贴。第九条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三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第十条若员工兼任两个公司岗位的,租房补贴不能重复申请,原则上在发放工资的公司申请。第十一条所有补贴人员都应做到诚信,当本人已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消除补贴申请的手续,如隐瞒家庭房产情况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综合管理部对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了解补贴人员房产情况。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