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号),结合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第五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第六条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年度考核不称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擅自离职的;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第八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第九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缴费办法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单位的缴费部分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