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局三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和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年金,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考虑员工的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特殊贡献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由中交股份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第2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盈利并完成一航局有限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时,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当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业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状态好转并开始盈利后,恢复缴费义务。(2)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3)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公司以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参加年金制度的核算单位。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2005年12月31日后企业在岗职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