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培训——养老保险转移?#??#?CONTENTSPAGE目录页1范围与原则资金与关系退休地与待遇转移经办234目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第一章范围与原则?#?TRANSITIONPAGE过渡页?#?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一节适用范围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跨省流动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1、跨省流动就业时2、省内流动就业时第一章范围与原则?#?唯一性原则流动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是由一个地方统一支付。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第二节基本原则保障性原则所有参保人员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何种户籍,无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一视同仁领取养老金。第一章范围与原则?#?5第二节基本原则4、参保人员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就业所在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3、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第二章资金与关系?#?资金转移关系接续第二章资金与关系?#?TRANSITIONPAGE过渡页?#?1、个人账户储存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