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工伤保险篇)【前言】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HR反映希望三茅多出一些劳动纠纷之类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劳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过了。目录【工伤篇】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瞒报工伤,得不偿失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保险篇】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务派遣篇】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工伤篇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一、典型案例2007年5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议。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每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守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年6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尾料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医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二)仲裁结果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