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暂不参保,每月另发200元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自行参保,享受公司其它福利。2003年1月至11月王某领取的工资签收单中列明,社会保险费200元。2003年12月3日,该公司因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要求某科技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某科技公司辩称,公司虽未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2003年1月至11月期间,公司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王某,由王某自行参保,现公司同意为其参保,但王某应返还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给企业。王某认为,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是我工资的一部分,不应返还给企业。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于2003年12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决:某科技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王某补缴2003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王某负担;王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给某科技公司。知识点: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约定,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某科技公司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是否可以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社会保险制度是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使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