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6月,李某被某物业公司录用为保安队员,公司告知他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9月份,公司依约与其签订了9年期劳动合同,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月份,李某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矛盾愤然辞职,并以该单位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1年7—8月二倍工资2000元,补缴6—8月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证明李某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未果,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知识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当另外支付李某7月份和8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案例11)试用期同样要签合同缴社保费2赵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5年8月被甲公司聘为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赵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社会保险费由赵某自缴。2007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28日,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自己在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