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何骏上期专递我们围绕“签订培训协议的注意事项”展开了论述,本期专递我们将进一步讨论有关企业人才策略的另一种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问题。竞业限制,是劳动法律制度中常见的约定某些特殊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应业务或至竞争对手处工作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企业因人才流失而导致损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以降低商业风险。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不同,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中规定的约定义务,而竞业禁止则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董事、经理等的法定义务,二者不可混淆。【案例说明】某软件公司和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担任技术员一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规定,公司每月支付陈某“竞业限制津贴”800元,陈某离开原单位后2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从2008年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了800元的“竞业限制津贴”,一直到2010年7月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久,陈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情况后,认为陈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陈某返还在职期间支付的每月800元的“竞业限制津贴”。陈某未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仲裁庭依法受理了此案。【律师观点】1.竞业限制的基本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相关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企业与那些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法律上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相应条款也规定,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内,企业应当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未支付,则员工无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企业违约金。同时以上条款还明确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该条款的意图在于保护员工的就业权利。《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