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员工”)鉴于: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竞业限制1.1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1.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1.2.1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1.2.2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1.2.3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1.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3.1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1.3.2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1.3.3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1.3.4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