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甲方:公司(下简称“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均认可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公平合理的,约定乙方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是为保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的。第二条乙方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并且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第三条乙方承认,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间或之后的任何与公司的竞争,将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第四条“竞争业务”是指(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第五条“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第六条“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第七条“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第八条竞业限制期限1.劳动合同期内;2.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认为乙方需要继续履行敬业限制义务的,则将在乙方离职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履行期限暂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变更规定的,则按变更后规定的最长期限执行;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履行敬业限制义务的,则表示乙方不需要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第九条竞业限制补偿费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费。2.劳动合同解除后,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须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从甲方处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