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聘方)聘请(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聘期为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年月日到职之日起,至年月日离聘之日止。第二条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第三条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第四条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第五条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第六条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对渎职的受聘方,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它一切费用自理。第七条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两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状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