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谁有权认定工伤?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有专门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管理:1)企业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3)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4)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为省级统筹的,由企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5条;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例:张某是四川省某市电力公司职工,该市已实现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2008年10月8日,张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驾驶同事王某的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张某右股骨骨折。该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拖拉机司机违规调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在2008年12月28日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处接到申请书后,调查了有关证人,提取了相关证据,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书。张某所在的市电力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没有得到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非工伤认定的决定书,法院根据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有权撤销,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但没有取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判决认定。本案由于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条文。根据修改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符合《治理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法院认为自身无权直接判决认定张某不属于工伤,新的工伤认定仍然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操作提示:1)工伤认定按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划分,不过实现省级统筹的,由设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