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如何理解?答: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指见义勇为的活动,但是也应包括在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中志愿者的行为。见义勇为活动包括: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2)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3)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因此只要是在这样的行为中受到伤害的,都依法视为工伤。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2.《〈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4条;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条;4.《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16条;5.《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33条。例:张某是市纺织厂的一名职工。2010年8月,市内一座处在交通枢纽地段的大桥倒塌,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以维持交通秩序。张某报名并入选后,职责是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在担任现场志愿服务期间,张某不慎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不仅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造成10级伤残。张某出院后,向纺织厂要求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人事部认为张某是在业余时间自己应征去做的志愿者,并非工厂安排,不符合工伤范围,拒绝了张某的要求。于是张某自己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响应政府主管部门号召参加的志愿者行动,是为维护全市的交通秩序服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作出认定张某属于工伤的决定书。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职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志愿者活动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形式,在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例中,张某参加维持交通秩序的志愿者活动,相比较一般见义勇为中的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财产、生命等形式,表现形式比较和缓,但是一样是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因此被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认定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