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务派遣争议仲裁案件中,如何确定争议当事人?答: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参考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例:上海某人才派遣公司接受本地某外企公司委托,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为其招聘一位英语水平高、交流表达能力较强的办公室员工。魏某经过人才派遣公司的重重考试与筛选,被推荐到外企公司,又经外企公司经理亲自面试被正式录取。魏某随即与某人才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魏某上班后,按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可以从人才派遣公司领到一份工资,但魏某发现外企公司另外发给她一份工资,且数额较人才派遣公司的工资高得多。魏某最初的感觉很不错,因此,工作上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也得到了外企公司经理的赏识。但是,工作近一年后,魏某发现自己承担的工作量太大,不仅每天都加班,而且周六、周日加班是常事,可与其他同学相比,她却从未拿到过加班工资。魏某看到外企公司在支付加班工资方面一直没有任何表示,就向公司领导提出,但公司领导断然拒绝了魏某的要求,并告诉她,她和人才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没有向她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如果她感到不能胜任,公司可以请人才派遣公司派一个人代替她。魏某又找到某人才派遣公司,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某人才派遣公司的答复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明确劳动关系,要求加班的是外企公司,魏某理应向外企公司要求加班费。两家公司在加班费支付的事情上互相推诿,魏某想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保护自己的应得权益,但是应该以谁为申请人呢,魏某到本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劳动行政部门答复魏某:可以将某人才派遣机构和某外企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本例中,魏某与某人力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人力派遣公司派遣到某外企公司工作,由于长期没有拿到应得的加班费,而且两家公司在谁应向魏某支付加班费工资上面互相推诿,魏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两家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操作提示1)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目前实务中操作不太规范,因此今年《劳动合同法》修订的重点就在规范劳务派遣上。所以,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须特别注意在派遣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