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可以不执行生效裁决、判决吗?答:当事人有义务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在员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2.《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第4项。例:2008年4月,只身在深圳的文小姐应聘到当地一家大型电器公司作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商品进货验收、仓储管理与销售的全部管理工作,工作汇报对象是公司总经理,月薪20,000元。2009年1月,文小姐在工作时间去美容院做美容,随身携带需要自己签署的大量公司货物验收手续文件、进口商品提货单及客户销售单,结果公文包在美容院丢失,事后文小姐虽然报了案,但一直隐瞒公司与下属员工。等到公司发现已是事发4天以后了,虽然公司补办了一些手续并及时挂失,但已经造成公司部分货款无法追回、瑕疵商品入库、对外多单违约、面临因此引起的仲裁与诉讼等混乱,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0,000元。公司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对文小姐予以辞退,并要求文小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文小姐不服,认为丢失东西是意外,自己只是一次普通的违反考勤制度,公司解除合同应该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给予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电器公司提出了反申请。仲裁庭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公司的申请要求,文小姐不服,又提起诉讼,两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相同。文小姐当庭交给公司代理人6万元现金后即表示,这已是自己的全部财产。公司于2010年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由于文小姐一直没有找到新的工作,自己生活已经非常困难,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执行庭裁定中止执行。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员工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该员工提起的仲裁与诉讼中有权通过提出反请求或反诉的方式向员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书,在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本例中,虽然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支持了公司的请求,但公司要求文小姐赔偿公司实际损失的要求却因文小姐的实际履行能力而暂时不能得以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了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操作提示:对于生效裁决或判决,员工暂时无力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