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终局裁决,也称“一裁终局”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指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四是终局裁决有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两类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简称为小额争议案件;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简称为劳动基准争议案件。五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六是企业可以对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需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违法情形;七是企业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在劳动者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已起诉的,该起诉被法院驳回或劳动者撤诉后,企业才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5条。例:吴冰是深圳市某外企公司网络技术员工,2008年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满1年时,该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向吴冰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吴冰5天内交接工作,并同意5天内向吴冰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5天期满,公司未向吴冰支付经济补偿金,吴冰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审理,全面支持了吴冰的请求,终局裁决公司支付吴冰1万元经济补偿金。公司经调查发现,仲裁庭的一位仲裁员刘某是吴冰的大学同学,且有证据证明刘某与吴冰最近有联系。该公司认为刘某应该依法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遂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受理调查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吴冰收到撤销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终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属于终局裁决范围;·程序违法的仲裁裁决,企业有权申请撤销;·劳动者有事实依据的合法权益,最终仍然会得到法院支持,企业不能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