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有什么条件?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2)仲裁申请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采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受案范围,并且对级别管辖的标准和地域管辖范围有具体的规定。3)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定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申请时效自事由消失之日起连续或重新计算。4)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是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是工会组织。5)仲裁申请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6)仲裁申请人已提交仲裁申请书和其他仲裁委员会要求的申请材料。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7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第31条;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须知》第1条、第2条、第3条;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仲裁指南》第2条、第3条;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例:2001年,刘某与上海某纺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纺织公司下属的某联营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刘某所在的联营公司转制为服装公司,从纺织公司分离,与纺织公司不再有隶属关系,但刘某的劳动关系仍在纺织公司。2008年5月,纺织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6月,刘某签收了该通知书:双方明确于200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纺织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4.2万元。对该款项,纺织公司要求改制后的服装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到服装公司书面明确拒绝,两公司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