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争议仲裁前的协商或者调解有期限吗?会影响申请仲裁的时效吗?答:有。劳动争议协商解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5日内不作出回应,视为不愿协商;协商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需延长则由当事人书面约定,约定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劳动争议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的,调解委员会受理之日起15日内须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此外,《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1条规定了协商或调解期间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多种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2款;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0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9条、第30条;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1条。例:张小姐2005年12月21日进入北京某大型体育用品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的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根据销售部门绩效考评制度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年终奖。2007年12月,该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了新的年终奖制度。新制度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直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以往的年终评奖制度将不再执行。2008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张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12月22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1.2万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