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答: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项: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时,不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及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亦有权将其作为劳动争议予以管辖,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第85条;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例:2007年11月5日,某公司与夏某某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某公司聘用乙方夏某某担任甲方矿山开采设计部门主管,甲方支付乙方月基本工资1,000元,出勤工资120元/天等。合同履行到2010年4月,某公司以夏某某旷工为由,于2010年4月30日做出新华地(2010)5号《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2010年5月8日向夏某某送达。2010年5月,夏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2010年11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做出的新华地(2010)5号文件《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出勤工资共计6,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3月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206.90元[1000元÷21.75天×(10天+14天)×200%];等等。夏某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某公司提供指纹打卡考勤表,证明从2010年3月夏某某有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