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答: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有关事假,用人单位应知道以下几点:1)所谓事假,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以外,员工因个人私事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员工申请的事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应照常享受工资待遇的“法定节日”,也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标准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年休假、婚丧假等“假期”。2)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可能规定了事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从实践中看,是否支付事假工资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3)劳动者申请事假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事假的实际天数按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等。4)有关事假工资的扣除:·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7条;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例: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原告至被告建机公司工作,原告每月工资5,814元,由被告服务公司支付。2008年11月11日,被告服务公司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服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2原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4原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同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建机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约定派遣期限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