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2.《女职工保护条例》;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例:2006年8月14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原告担任被告的人事主管;2008年2月19日,被告又任命原告兼任融资保险业务部经理,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按月给原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因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查明:2009年,原告因产假休息三个月,已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计10,105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对与产假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原告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告不再发放原告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规定的;因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来支付。本案中,关于休产假工资,被告公司已足额为原告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保也已为原告支付了生育津贴,按照法律规